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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危化品车罐体“超期服役”运硫酸,被重罚

2026-03-31 21:18:53 阅读量:1783 来源:中国卡车网

近日,江苏江阴临港执法片区查处一起承运人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案件。江苏一危化品车罐体“超期服役”运硫酸,被重罚

2026年3月4日,交通执法人员在江阴市贵宾路与刘墅路路口检查,现场核查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罐式货车苏D7****(黄)发现,该车装载8类腐蚀性危险货物硫酸(UN1830)运往常州****有限公司。交通执法人员核对罐体检验报告发现,该罐体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9日,查获时已超出有效期,且未按规定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

本案中,涉事企业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罐体从事危货运输,其行为已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六十二条,参照《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修订版)》,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并在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上载明检验有效期。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

(二)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检验报告、证书或者罐体检验有效期届满后未经检验合格仍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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