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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2024年9月9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推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推广应用,稳步提高新能源公交车比例,鼓励支持使用年限8年及以上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对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到2024年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1.9万辆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1400辆以上。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9月9日

  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加力推进“两新”补贴资金政策落地见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用好“补贴类”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农业机械等设备更新,以及支持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统筹协调,持续释放消费潜力,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到2024年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1.9万辆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1400辆以上;农业机械报废更新1.2万台(套)以上;汽车报废5.8万辆以上;支持重点家电零售经营主体数量400家以上,销售家电产品 8万台(件)以上;销售电动自行车超5万辆,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销售额同比增长5%;支持重点厨卫产品经营主体数量300家以上,销售厨卫产品 6万台(件)以上。

  二、加快重点领域设备更新

  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补贴形式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农业机械等设备更新。

  (一)推动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推动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货车。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对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分档予以补贴。加强对负责机动车安全检测、环保检测的第三方机构监管,严格国三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检测全过程管理,提升检测质量和监管水平。协同推进高污染机动车监管,严格查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违规驶入禁行区域、限行路段和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支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推广应用,稳步提高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鼓励支持使用年限8年及以上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对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按照《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要求,对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进行报废补贴。在上述基础上,按照国家支持农机报废更新激励政策落实补贴新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新增不超过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并按现有规定测算确定补贴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业务,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

  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补贴形式支持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家装消费品换新,以及其他消费品以旧换新。

  (四)推动汽车报废更新。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做好补贴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 1.5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汽车置换更新。研究制定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大力推动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黑龙江号牌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购买燃油小客车新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补贴。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消费券、打折、购车赠送充电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持续释放汽车消费市场潜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按照补贴新标准落实国家支持家电以旧换新激励政策,组织开展家电“换智”等专项系列促销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制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积极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推动非国标电动自行车和老旧电动自行车加快退出使用。(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企业加大对旧房装修、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让利优惠力度,促进智能家居消费。制定家装厨卫焕新实施细则,对消费者购买智能马桶、淋浴器、洗碗机、净水器等厨卫产品给予补贴支持,释放家居消费潜力。(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各地区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农业机械等设备更新,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装等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统筹其他中央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以上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十)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明确的相关领域支持标准,其他领域支持标准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合理制定,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指导各市(地)落实好支持政策。

  四、做好资金保障

  (十一)明确资金渠道。支持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央地共担,省级财政根据国家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资金额度和负担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将收回中央。若用完中央下达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超出部分由省及以下财政负担,分担比例按照有关领域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十二)资金分配和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分配,在充分摸排测算各领域需求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领域资金需求,并在全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审定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提出本领域资金分配意见和对应的绩效目标,报省政府审定。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重偏离时序进度时,省发展改革委应牵头按程序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部委备案。资金下达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将资金缴回省级财政,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支持领域。

  (十三)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各领域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县)和省直单位。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及时连同绩效目标予以下达。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资金和绩效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于每月10日前(2024年9月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使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等。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十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市(地)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设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专栏,及时发布重要文件和解读、部门重要工作动态和各地工作经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我省实施方案和细化落实举措,指导市(地)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各地经营主体和群众知晓“两新”政策。各级商务部门统筹“2024年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全省家电消费季”“家居换新消费季”等系列活动,推动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下协同联动,开展联合让利促销。邀请优质主播、网红达人实地探访线下门店,拍摄消费品以旧换新实践视频,以消费者角度进行消费品以旧换新全流程、沉浸式体验,相关成果多平台联动宣发。各级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组织深入社区、商场、公共机构等群众一线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各级商务部门要及时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问题解答手册,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做好政策答疑。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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