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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发布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日

  安阳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制度,提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城市公交运营实施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合理界定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范围,建立公交企业成本核算标准,科学测算、审核和评价公交企业经营状况,促进公交企业控制成本、规范营收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 成本规制应当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当年度的收入及支出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规制成本及收入。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考虑城市公共交通社会公益属性、市公交公司运营成本构成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界定公共财政补贴范围,以群众可承受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群众乘坐公交的基本出行需求。

  (二)合法性原则。

  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相关性原则。

  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营运活动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四)合理性原则。

  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五)统筹兼顾原则。

  统筹考虑市公交公司经营现状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期望和财政实际、公益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界定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随着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程度的提升,逐步实现财政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全面、精细化保障。

  (六)适度激励原则。

  成本及收入规制应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市公交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

  第六条 规制成本构成与核定。

  规制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

  直接运营成本包括职工薪酬、能源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

  1.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市公交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辞退福利、为提供公交客运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等。其中职工工资总额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1)核定职工人数。

  核定的驾驶员人数=市公交公司年实际总运营小时数÷劳动法规定每年每人工作小时数。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驾驶员人数的55%。

  核定职工总人数=核定的驾驶员人数+核定的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人数。

  (2)人均工资。

  按安阳市统计局公布的安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

  (3)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值。

  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值根据核定的职工总人数和安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值=核定职工总人数×安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保障性待遇。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应以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计提比例据实核定。

  2.能源费。能源费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市公交公司应按照不同车型和车长分别统计能源消耗量。能源费按照不同能源单位里程消耗定额、对应能源单价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消耗定额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

  3.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社会捐赠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计入成本。固定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等计提折旧,运营车辆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原则上折旧年限应与预计使用年限一致。

  4.维修费。维修费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不包括轮胎费用。维修费按照单位里程定额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维修费定额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平均车龄和同类城市水平确定。

  5.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轮胎消耗费按照10万公里更新一次,依据市场价格核定。

  6.保险费。保险费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支出的费用。费用据实核定。

  7.事故损失费。事故损失费是指市公交公司因提供公交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设置事故损失费上限,在上限范围内据实核定。

  8.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是指市公交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并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的相关支出。费用据实核定。

  9.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用、车辆审验费、工装费等。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按照单位里程定额及运营里程核定。单位里程其他直接运营费定额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和同类城市水平确定。

  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市公交公司实际成本水平高于核定的成本,市公交公司应当向市财政局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交具体的支撑材料。市财政局核实后,可依据相关事实,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管理费用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参照近三年平均水平确定核定标准。

  2.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及其他融资费用等。费用据实核定。

  (三)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是指市公交公司提供公交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附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等。按照规定据实核定。

  第七条 不列入规制成本的费用。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二)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四)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城市公交收入规制

  第八条 规制收入构成。

  市公交公司规制运营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各种补贴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市公交公司的客票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市公交公司土地、房屋租赁等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四)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包括中央、省、市级各种补贴收入。

  第九条 规制收入核定。

  (一)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客票收入总额核定;

  (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各种补贴收入据实核定。

  第四章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

  第十条 资金来源。

  城市公交政策性亏损补贴由政府承担,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计算方式。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总额=规制成本总额-规制收入总额+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奖励+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偿。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奖励。

  以年度规制收入(不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总额的6%为基数,作为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奖励资金。

  (一)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考核绩效奖励具体核定方法:

  服务质量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时,全额给予奖励;

  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低于90分时,每减少5分,从当年度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奖励资金中核减10%;

  服务质量考核得分低于75分(不含)时,取消当年度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奖励资金。

  第五章 部门职责和实施流程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组织对市公交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2.根据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监审报告结论和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牵头提出公交财政补贴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职责。

  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照财政预算审批程序,安排市公交公司财政补贴预算。

  第十四条 实施流程。

  (一)制定运营计划。

  市公交公司应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并以运营计划为基础编制成本和收入预算。

  (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确定公交运营服务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三)补贴资金拨付。

  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原则上按季或按月预拨补贴资金,批复后按预算执行。

  (四)补贴资金核算。

  市公交公司于次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运营成本数据编制上年度运营成本自查报告,随自查报告同时提供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等材料供有关部门核实。

  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的具有财务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公交公司上年度规制成本、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次年4月底前形成规制成本、收入审核报告,按照市公交公司运营可持续、财政资金可负担、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为目标,合理进行补贴资金核算,核算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补贴资金预算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市公交公司应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核算运营成本。详细统计客运量、发车车次、驾驶员劳动时长、运营里程等经营数据,作为核定和评价运营成本、核算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在编制的年度公交运营服务计划之外新辟、延长、变更运营线路或提供临时性公共交通服务且涉及重大资金支出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相关资料,指导市公交公司编制公交运营服务调整或补充计划,市财政局核定运营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对市公交公司无故不按照运营计划提供公交服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的,可扣减一定比例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作为市公交公司进行会计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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