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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拓展其他业务收入 绵阳城市公交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发布

  为促进公交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绵阳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制定的《绵阳城市公交主营亏损分担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印发了《绵阳城市公交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七个部分,包括总则、运营补贴认定与分担方法、资金清算与拨付、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重大事项报备与审批、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附则。《绵阳城市公交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已经绵阳市八届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 城市公交 运营补贴 管理办法

绵阳城市公交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公交基本服务供给,促进公交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交运营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坚持城市公交服务公益性定位,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公交基本服务。

  (二)可持续原则。

  建立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成渝副中心城市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公交基本服务标准,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激励性原则。

  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财政补贴机制,在实行成本约束前提下,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运营补贴,是指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对公交企业提供公交基本服务及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给予一定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属公交企业(市公交公司)。

  第二章 运营补贴认定与分担方法

  第五条 运营补贴认定。每年初,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属公交企业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结果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复核认定。

  按照复核认定的审计结果,确定运营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核定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实收补助资金)*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运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六条 补贴分担方法。实行政府与企业、市本级财政与区(园区)财政共同分担城市公交运营补贴。

  (一)政府与公交企业分担比例。

  审计确定后的市属公交企业年度运营亏损总额,财政分担比例为85%,市属公交企业分担比例为15%。

  (二)市本级财政与区(园区)财政分担比例。

  依据《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结合《绵阳城区城市建设维护管理事权改革调整方案》(绵府发〔2015〕4号),将绵阳城市公交运行区域划分为三个圈层,根据公交在各圈层的运营里程占比,确定市、区(园区)对公交运营补贴分担额度。具体如下:

  一圈层:东以东方红大桥和富乐大桥,南以安昌桥,西以双碑立交桥和三里桥,北以涪江二桥为界以内的区域和科学城区域。运营补贴由市财政100%承担。

  二圈层:一圈层以外,东以新桥场镇、仙海区场镇,南以吴家场镇、塘汛场镇、松垭场镇,西以金家林、河边场镇,北以青义镇龙门场、石马镇东林场为界的区域,以及安州城区区域。运营补贴由市、区(园区)按照5:5比例分担。

  三圈层:二圈层以外,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仙海区其余乡镇。运营补贴由市、区(园区)按照3:7比例分担。

  第三章 资金清算与拨付

  第七条 补贴分担方案。公交运营补贴分担额度确定后,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编制上一年度公交运营补贴分担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实行次年清算拨付上一年度的运营补贴。上一年度公交运营补贴分担方案依程序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及时归集资金对公交企业进行清算拨付。

  第九条 资金预拨。市属公交企业因资金紧张,导致运营困难的,可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按相关程序预拨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转。

  第四章 成本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十条 为充分调动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建立成本约束机制,设立市属公交企业运营成本控制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成本额作为年度运营补贴的调减因素,年度成本下降的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原则上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增加(政策性因素除外)。

  (二)年度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不得高于主营业务成本的10%。

  (三)年度财务费用(不含专项债券利息支出)不得高于主营业务成本的3%。

  (四)年度运营成本低于上一年度,按照降低金额的50%奖励给公交企业,用于弥补运营亏损。

  (五)新购车辆计提折旧费用方式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引导报废”的规定,按每年车辆实际运行里程数折旧。

  第十一条 鼓励公交企业拓展其他业务收入弥补企业负担的15%主营亏损。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公交企业依托公交车辆、场站等自有资源开展的广告、租赁以及废物处置等业务产生的净收益。

绵阳市 城市公交 运营补贴 管理办法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备与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审批制度。以下事项需提前报备或审批后实施:

  (一)市属公交企业新开或延伸公交线路,须按规定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区(园区)需新开或延伸公交服务的,由区(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车辆购置等重大投资按照《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同时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市属公交企业运营出现重大事项(会计事项变更、重大损失、巨额赔偿等),对年度运营亏损的影响占公司上一年度运营亏损5%以上的,以及预计年度运营亏损总额超过上一年度运营亏损10%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属公交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资金管理使用中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属公交企业应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编制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批复或备案。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管理规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保障绩效目标实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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