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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切实做好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浙江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操作指南》。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条件: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柴油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中提前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营运车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做强制性规定。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括冷藏保鲜。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

  (交规划发〔2024〕90号)文件中《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执行(附件1)。对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满一年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报废,并新购中型或重型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按照新购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二、补贴申请

  (一)申报时间。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申报。

  (二)申报方式。向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补贴审核

  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生态、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交通运输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指南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四、补贴发放

  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审核通过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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